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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章(1928.07.10)

(1928年7月10日通過)

第一章名稱

(一)定名: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支部。

第二章黨員

(二)入黨資格: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三)入黨手續:新黨員入黨時由黨支部通過,並須經過本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之批準。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

(甲)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介紹,由生產支部通過。

(乙)農民、手工業者、知識分子及各機關下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

(丙)各機關高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三人之介紹。

附注:(一)介紹人應對被介紹者負責,如遇有介紹者不確實時,則應受黨紀之制裁,以至於開除黨籍。(二)在新黨員未批準為正式黨員時,各相當黨部,得委任該新黨員以某種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對黨之了解。(三)少共團員入黨時,由少共委員會介紹,亦須經上項各相當之手續,由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或上級黨部之批準。(四)在每種特殊情形之下,黨的各級委員會均有直接征收或通過新黨員之權。

(丁)脫離其他政黨(如國民黨等)而加入本黨的,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者,則經省委之批準;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者,則須經中央之批準。

(四)組織之改變:其他部分的政治組織或整個的政治集體,以及黨的整個組織,加入或轉入共產黨時,必須經中央的決議。

(五)黨員的遷移: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別一個組織的工作範圍內(區域內)時,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入別一組織及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須按照中央新頒布的規例。

(六)開除問題:開除黨員須由該支部黨員大會通過,經黨的上級委員會批準方發生效力,同時在開除決議還未經上級機關批準以前,應即停止被開除者在黨內一切工作。不服從開除決議者,可以上訴至最高黨的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員有反黨行為時,有直接開除其黨籍權。不過此開除的決議,應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黨部的組織。

第三章黨的組織繫統

(七)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如下:

一、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

二、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作定期的報告。

三、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切實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該區域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隻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應無條件的執行,即或某一部分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於該項決議時,亦應無條件的執行。

(八)指定指導機關:在秘密環境之下,於必要時,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且經上級機關之批準,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

(九)黨的地域區分: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地方黨部組織,成為中共的黨員。

(一O)各級機關執行權: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範圍內,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

(一一)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體大會。

(一二)各級執委: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同級黨部執行委員會,此執行委員會,在前後兩大會期間,為指導機關,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

(一三)批準問題:一切新成立的黨的組織(支部、縣委等等),必須經過其隸屬的上級機關批準。

(一四)本黨組織繫統如下:

一、在每個工廠、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鎮、軍隊等中: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干事會。

二、城區或鄉區內:區黨員大會或區代表會議––區委員會。

三、縣或市的範圍內:縣或市代表會議––縣或市委員會。

四、特別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別區代表會議––特別區委員會。特別區的組織如有必要時,得由省委決議成立之。

五、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六、全國: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

七、為易於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中央委員會,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數省範圍內,成立中央執行局,或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並隻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十五)黨部機關:為處決黨的各種特殊任務起見,各級黨部委員會之下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隸屬於黨部委員會,受其指導而工作,並經過黨委員會而實行自己的決議。黨部委員會下各部之組織,由中央決定之。

附注:為在其他民族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於工作起見,於當地的黨委員會之下設立少數民族工作部。此少數民族工作部,應在當地黨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

第四章支部

(一六)基本組織:黨的基本組織是黨的支部(工廠、礦山、作坊、商店、街道、農村、軍隊等),所有在該地工作之黨員,應一律加入支部,如有黨員三人以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黨支部組織,但須由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批準之。

(一七)支部特別組織:在有黨員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業中,這些黨員得加入與該企業最接近的生產支部,或與鄰近企業的黨員,共同組織支部。在任何企業中工作的黨員,如手工業者、個別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知識分子等等,按住處的地方為標準組織街道支部。如在農村支部中,有農村經濟企業,如小的礦山,或某種農業工人,得按生產關繫組織支部。

(一八)支部任務:支部為使與工農聯繫起來的組織。支部的任務:(甲)用有計劃的共產主義的宣傳和鼓動,在無黨的工農的群眾中,實行黨的口號與決議,使工農站到黨方面來。(乙)以黨組織的力量積極參加工農的一切政治和經濟鬥爭,以革命的階級鬥爭觀點討論他們的要求,組織群眾革命的行動,為取得工農一切革命行動的領導而鬥爭,努力工作以吸收工農參加中國的與國際的無產階級一般的革命鬥爭。(丙)征收和教育新黨員,散布黨的出版物,在黨員及無黨工農中進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一九)支部干事會:以黨員人數多寡為標準,支部選舉三人或五人組織干事會,以進行日常黨務,該干事會進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黨員的工作。如宣傳,分發印刷品,在工會中及農民組織中進行黨團工作,婦女工作,與少共支部發生聯繫等。支部干事會選舉支部書記一人,執行黨員大會或支部會議的決議,及上級黨部的指示。

第五章城鄉區的組織

(二O)區代表會議:在城或鄉的分區範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或該城鄉區中各支部之代表大會。城鄉區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接受和批準區委之報告,並選舉區委員會和出席縣市委或特別區域及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二一)區委:城鄉區委員會於前後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期間內,指導該區範圍內一切黨務。城鄉區委員會之常會,應該在秘密條件所許的範圍內經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區委員會前後會議期間內工作,由區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指導之,常務委員會由區委員會自身委員中選舉之。

第六章縣或市的組織

(二二)縣代表會:一縣範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縣代表大會,每三月召集一次,臨時縣代表大會,或經該縣半數以上之組織的要求,或根據省委員會(或特區委員會)的決議由縣委員會召集之。縣代表大會,接受縣委員會和縣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並選舉縣委員會及縣審查委員會,以及選舉出席特別區代表大會或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二三)縣委:縣委員會由縣代表大會選舉之,於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內,繫該縣黨的最高機關。縣委員會中除應由縣城的代表加入外,該縣鄉區或各重要鄉村黨的支部的代表亦同樣須加入縣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時間,可由縣委員會自己決定,但至少須每月開會一次。縣委員會推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縣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以處理日常工作,縣委之書記須得上級黨部之批準。

(二四)縣委機關:縣委員會應執行縣代表大會、省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並應盡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宣傳鼓動、婦女運動、農民運動等)以進行指導的工作。縣委員會在出版黨報時應指定該黨報的編輯。縣委員會執行該縣範圍內的黨務。在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內,對上級黨部負責,並對上級黨部經常的報告自己的工作。

(二五)縣委員會所在的城市,不設市委員會,其工作直接由縣委員會指導。城市的組織可分為城區,領導城區工作者為城區委員會。

(二六)市委:市委的組織如縣委,除於其下得分城區外,並得管轄近郊鄉區或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別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而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別區指導。

(二七)特別區委:在特別區委已經成立的地方,特別區按照一切縣組織條例而工作,若沒有省委的地方,特別區直接與中央發生聯繫,按照一切省委組織條例而工作。

第七章省之組織

(二八)省代表會:在省範圍內省之代表大會是最高機關。省代表大會的經常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臨時的省代表大會或經該省半數以上組織之要求或依據中央的提議,由省委員會召集之。省代表大會聽省委員會及省審查委員會報告,討論該省黨務和社會工作問題,選舉省委員會和省審查委員會及出席全國大會之代表。

(二九)省委:省委員會由省代表大會選出,在前後省代表大會期間內,省委員會是省內黨的最高機關。省之中心(省會)組織的代表及省內其他重要地方黨部的代表,均應參加省委員會。省委員會決定自己開會的時期,在一個半月至少須開會一次。在省委員會前後會議期間內,為工作便利起見,省委員會得從省委員會委員中推舉一常務委員會,並為執行日常工作起見選舉書記一人。

(三O)省委職權及其機關:省委員會執行省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省委員會在省內組織黨的各種機關,指定該省黨報的編輯。省委員會在省之範圍內支配黨的力量和經費,管轄黨部的會計處,指導省內非黨組織中的黨團工作。省委員會經常的向中央作工作報告,並經常的把自己的活動通知下級黨部。省委員會為研究各種重要問題,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應由省委員會之正式委員或候補委員充任之,並在省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直接指導之下工作。

(三一)省委憑借城區委員會在其所在地之城市共同進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員會所在地所設縣委員會僅得在其本縣鄉區內進行工作。

第八章黨的全國會議

(三二)黨的全國會議按通常規例一年召集兩次,全國會議的成份及選舉率(每若干人選舉一代表)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三三)黨的全國會議決議案經過中央委員會審定後纔發生效力。

(三四)黨的全國會議開會時,如恰當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前,經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選舉參加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代表。

第九章黨的全國大會

(三五)黨的全國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按通常規例,每年開會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得共產國際同意後召集之。黨的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或由中央委員會自動決定,或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創議,或由出席最後一次全國大會的代表,代表黨員半數以上的組織之要求,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但黨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的召集,必須經過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批準。黨的全國大會,隻有出席代表能夠代表過半數以上之黨員時,始能通過決議案。

黨全國大會的選舉率,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決議,或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或由黨全國大會之前開會的黨的會議決定。

(三六)黨的全國大會:

1.接受並審查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2.決定黨綱上的問題。

3.決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決議案。

4.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審查委員會等。

(三七)黨的全國大會代表應由黨的省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秘密工作條件之下,得共產國際委員會之同意,則代表可由省委員會派遣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得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黨的臨時全國大會代替。

第十章中央委員會

(三八)中央委員會委員之數量,由全國大會規定之。

(三九)中央委員會在黨的全國大會前後期間內,是黨的最高機關,代表黨與其他政黨發生關繫,設立黨的各種機關,指導黨的一切政治的組織的工作,指定在他的指導和監督之下的黨中央機關報的編輯,按環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員於各省黨的組織並設立中央執行局,進行含有全黨的意義印刷局等事業,分布黨的財政和力量,並管理中央會計處等等。中央委員會應按期召集全體委員會之會議––至少每三月一次。

(四O)中央委員會由其本身委員中選出政治局,以指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前後期間內黨的政治工作,並選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

(四一)中央委員會按照各種工作部門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例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農民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的任務,是由各該工作部門中依照中央的指示進行各項工作,中央委員會指定各部及各委員會主任,這些主任應盡可能的由中央委員會中委員充任之。

(四二)中央委員會以經濟政治之條件為標準,而規定各地黨部組織活動之範圍,依全國之行政區域而劃分各種地域的單位。

第十一章審查委員會

(四三)為監督各級黨部之財政會計及各機關之工作起見,黨的全國大會,省縣市代表大會,選舉中央或省縣市審查委員會。

第十二章黨的紀律

(四四)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共產國際、中國共產黨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他上級機關的決議都應當迅速而且正確的執行,同時在未經決議以前,黨內的一切爭論問題,可以自由討論。

(四五)不執行上級黨部的決議和犯了黨內認為有錯誤的其他過失,應由相當的黨部予以紀律上的處分。黨部執行紀律的方法,對於團體的是:指責、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組織和黨員從新登記;對於黨員個人的是:各種形式的指責、警告、公開的指責、臨時取消其黨的重要工作、開除黨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的察看。

關於犯紀律的問題,由黨員大會或各級黨部審定之。各級委員會得成立特別委員會以預先審查關於違犯黨紀的問題,此種特別委員會之決議,經該級黨部批準後發生效力。開除黨籍的問題,由本章第六條所規定之手續決定之。

第十三章黨的財政

(四六)黨部用費由黨費、特別捐、黨的印刷機關及上級黨部之津貼等充之。

(四七)入黨費和黨費的多少,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失業和極貧苦的黨員,可完全不繳黨費,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願脫黨論,並將此宣布於黨員大會。

第十四章黨團

(四八)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在於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黨團得選舉干事及書記進行日常工作。黨團在處決自身內部問題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權。在黨部委員會和黨團中發生不同意見時,黨部委員會應協同黨團代表重新考查問題,並通過決議,該決議黨團應即刻執行;如黨團有不同意見而上訴時,問題由最近之高級黨部解決,但在上訴時間,仍應執行黨委之決議。

(四九)黨委員會在討論與黨團有關繫的問題時,應使該黨團的代表出席黨部的委員會之相當會議,有發言權。

(五O)黨團選舉黨團干事會,此干事會應得其所隸屬黨部之批準。黨團干事會在黨團工作上,應對該級黨部負責。黨部得派自己的委員為代表加入黨團干事會之組織,並有權召回任何委員,但同時將召回的原因通知黨團。

(五一)在黨團工作的各組織中,各種職務人員的名單,得當地黨部之同意,由黨團提出。關於調遣黨員由這一黨團至別個黨團的問題,亦同樣決定。

(五二)黨團所在組織中,各項要解決的問題應該先經黨團會議或黨團干事會之討論。凡黨團對於每一問題之決議,加入該黨團的黨員應在該組織大會上,一致擁護和表決,凡破壞此條之黨員,應由黨部按黨章給以黨紀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與共產青年團的互相關繫

(五三)在黨與青年團的各指導機關中(從支部至中央)均應互相派代表交換發言權同表決權,同樣青年團得以自己團員的數量為比例選派代表出席黨的一切代表大會。

編輯:任淵  來源:黨建研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