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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規定黨組織在對黨員作出鋻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我是一名黨員,不久前調到新單位。原單位黨組織應新單位黨組織的要求,為我作了一個鋻定,但未給我看。新單位黨組織找我談話時,提出鋻定中的一句話,讓我說明情況,看後我很生氣,因為那句話與事實有出入,而且那樣寫引出不少歧義。除了向新單位黨組織作了解釋說明外,我真不知該怎麼辦?我不明白,為什麼組織作鋻定不征求我的意見呢?

應該明確指出,這個單位黨組織做法是不符合黨章規定的。黨章明確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和作出鋻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又做了具體規定。黨章和條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黨組織因為對黨員處分不當或鋻定不客觀而造成對黨員進而對黨的事業不利影響。由本人參加和申辯,其好處是明顯的,因為這樣做可以盡可能地保證鋻定客觀、公正、準確。黨員本人對自己的鋻定是非常關心的,凡是鋻定中不實之詞,特別是否定性的評價,本人一定會申辯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其他黨員作證和辨護。也可以進一步搞清事實真相,以便黨組織得出正確結論。在此基礎上作出的鋻定,本人心服口服,將來也不會翻案,其他黨員也會心悅誠服,進而對黨組織的信賴感大大增強,最終是有利於黨的事業向前發展的。

編輯:潘佳伶  來源:北京黨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