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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親戚前年因犯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他說,支部大會討論前支委會沒有和他談過話,處分決定也沒給他看。大會討論時他要求發言,對某些事實做些解釋,也未被準許。至今他也沒看到那個決定。這樣處分犯錯誤黨員對嗎?
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黨組織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事,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調查核實後經過整理形成的材料,不是證明材料和檢舉材料),除特殊情況確實無條件同本人見面的以外(如本人叛逃國外,又查無下落),都必須同本人見面,否則是無效的,另外,支部大會通過的決定應當讓本人簽署意見。不過,受處分的黨員是否簽署本人意見,並不是處分決定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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