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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是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

2007年3月19日
 
  协商民主是一个“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比较好地兼容个人意愿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它克服了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信息阻塞与政策失灵。一方面,协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色彩和疏离感,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协商也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以减少决策的失误概率,这样形成的决策,它的行政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也比较高。
  
  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判断,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在给发展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所谓“和谐”,是和而不同的“和”,是各方协调配合的“谐”;没有不同,没有各种利益要求,也就无所谓协调与和谐。也就是说,我们是在承认利益格局分化,公众对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和预期越来越多样化的前提上,寻找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的对策,谋求最广泛最可行的和谐之道。问题是,许多有关利益协调的决策未必能用领导拍板,或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而且即使有了那样的决策,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近年来,一种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协商式民主政治模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这个模式中,权威型的决策和行动让位于协商型的决策与行动;而政府的作用是安排对话并给予指导。事实上,协商方式早就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大到政治协商制度,小到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党最近又明确把“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加以肯定(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有别于投票民主或竞争式民主的是,协商民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各方意见互相对话、交流与妥协,寻求并达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之所以需要协商,是因为社会利益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有差异有分歧;而协商过程就是一个反映多元价值,鼓励参与和对话,促进共识的过程。协商民主的方式有助于将个体偏好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提供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合作办法。
  
  协商民主是合法的。协商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交流和讨论的同意,这个合法性并非来自投票的结果,即不简单地取决于多数,而是基于集思广益的理性思考,通过政治上的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参与者意愿的协商活动来实现。最后形成决策的共识是经过充分协商的一致意向;缺少共识,达不成一致,就没有协商决策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是公共的。协商的议题是公共的,协商过程也是公开的。人们只有在追求共同的目标时,才可能受规则引导聚焦公共利益的决策,而不是一味盘算自身利益。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优先性,为公众提供公开的、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协商的制度性障碍,是保证比较全面反映民意的必要条件。
  
  协商民主是平等的。在协商过程中,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理由都应给予关注。协商程序不偏袒任何人,它还必须矫正精英对民意的怠慢,维护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参与者意愿的相互理解。由于这个过程是说服而非强制,决策也是在公开讨论中形成的,它就比较容易获得广泛的支持,并能够比较顺利地推动遵守执行。
  
  协商民主是负责任的。协商使每个参与者都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明确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来自各方妥协的共识。这些责任包括:提供自己意见能够为大家接受的理由;倾听并回应他人的理由和观点;努力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案。通过协商,人们可以发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集”,这就有助于淘汰那种一意孤行的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协商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尽可能充分考虑大家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这种考虑又必须依赖公开的、平等的责任分担,反映了较高程度的集体理性和社会责任。
  
  协商民主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重视民主,促进和谐,既要包容多元,又要不断化解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是一个“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比较好地兼容个人意愿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它克服了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信息阻塞与政策失灵。一方面,协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色彩和疏离感,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协商也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以减少决策的失误概率,这样形成的决策,它的行政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也比较高。
  
  协商民主适应了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有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协商民主的运作,促使人们关注公共利益,发掘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包括在对话、交流中的倾听和表达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寻求共识的能力。表现在我国政治文明进程中,协商民主还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得到系统的反映,通过谈判和妥协达成某种共识,促进公共决策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最大化。
  
  今天的中国,在大面积体制转轨的同时谋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一项高难度的作业。没有一个强势政府,许多事情就办不成;但是,如果没有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也不可能真正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真正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当然,协商不是高谈阔论,或走形式的“秀”场,不能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协商民主方式也不可能包打天下,什么时候该票决,什么时候该协商,还必须有更周到的制度设计,必须依靠更坚强的运行和监督机制来保障。
选稿:王祎静 作者:肖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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