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所作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反映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一般要求,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指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相辅相成,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其中,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总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法治是近代从西方国家开始产生和发展的,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西方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特别是与西方的政治制度如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党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党的领导地位、领导范围、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任务,等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同,党的领导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与法律的关系也随之而变化。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即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从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特点来讲,党的领导与法律是对立的。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过程就是突破旧法律、废除旧法律的过程。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们党自身情况变化的必然要求。具体说来,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从领导革命的党到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领导任务、党和国家政权以及法律的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党的领导的内涵、要求和方式也随之而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首先并主要是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党的领导地位首先并主要表现为执政地位。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从党的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中国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追求的必然选择。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否则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不仅不可能实现法治,而且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这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追求民主法治的历程得出的结论,也是总结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发展民主,实现法治,是近代以来多少仁人志士的理想和追求。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在求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也为中国社会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人治走向法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近代中国走向民主法治的第一次尝试是以戊戌变法为开端的。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是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开篇之作。康有为、梁启超曾经把把制定宪法作为变法维新的三要义之一。但是,戊戌变法实行仅仅一百多天,就在悲壮声中失败了。戊戌变法的失败告诉人们,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不存在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彻底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形式上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产生。但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民主法治也没有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而出现。自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国民党政府实行赤裸裸的法西斯独裁,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已经名存实亡。国民党政权虽然陆续制定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大量模仿和抄袭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结构,但实质上依然是维护国民党政权的法西斯独裁和人治。历史证明,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不可能产生和发展民主法治,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探索和追求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必须彻底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伟大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奋斗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努力为建立人民民主法治创造制度条件。早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了《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在中国宪政史上首次采用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党还在根据地制定实施了人权保障条例,这些都是我国人民民主法治史上的创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真正实现民主走向法治奠定了新的基础,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中国共产党不但是领导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我们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创新。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这次会议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同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任务,突出强调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些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的认识,既包含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容,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将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机统一起来,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这是我们党对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正确的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党法关系。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执政行为的制约。具体说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提出立法建议是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党执政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使宪法、法律真正成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要善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使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就能确保我们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主张能够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我们党依法执政有着可靠的法律基础。 依法执政要求党按照法治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这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就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科学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党要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善于运用政法机关处理法律事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他们的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执法、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党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既要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讲法治和讲政治的统一。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党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总之,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切实在法治实践中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